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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低工资规定(河南省更低工资规定) - 鸿海伟业生活资讯网

本文目录一览:

  • 1、更低工资标准是什么?根据什么确定的?
  • 2、更低工资标准是什么
  • 3、劳动法的更低工资怎么规定?
  • 4、劳动法关于员工更低工资标准有哪些规定
  • 5、劳动法对更低工资的规定是什么呢
  • 6、更低工资规定

更低工资标准是什么?根据什么确定的?

定义:更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更低工作报酬。

《更低工资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更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更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更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更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更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所得、一些补贴和奖金、部分地区还可能会包含五险一金等,以地区实际标准为准。

  更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的部分有: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种作业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补充材料:法定工作时间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不超过20.83天或166.64小时。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只能等于或小于法定工作时间,当然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的,在一个周期内也要符合这个规定。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应当特别强调的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  

    为什么要建立更低工资制度? 

建立更低工资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调整工资分配关系,直接拉动职工工资增长,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同时也使广大职工能够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  制定更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更低工资标准的确定,主要参考 *** 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更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还要考虑劳动者个人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多少。    

   用人单位在扣除哪些项目之后,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更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企业为了树立自身形象而发给职工的工作着装);发给职工的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洗理卫生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用人单位支付伙食补贴、大额住房补助等;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因此更低工资标准不能以实物替代。  

确定试用、熟练、见习期是为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一个相互的选择过程,双方已确立了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完成了正常工作任务,其所得工资不得低于更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低于更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将受处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除此之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有相同的规定。

更低工资标准是什么

下面是对更低工资标准是什么问题的具体回答更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更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更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报经劳动保障部同意。更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更低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更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更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 *** 进行调整。确定更低工资标准一般要考虑的因素有: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的 *** 通常有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是确定一定比例的更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再统计出其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加上一个调整数。恩格尔系数法就是根据有关数据,计算出更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再乘以赡养系数,加上调整数。中国内地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均正式颁布实施了当地的更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的更低工资怎么规定?

劳动法对于更低工资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更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因素;更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更低工资保障制度。更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抱国务院备案。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更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更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劳动法关于员工更低工资标准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对于更低工资的规定包括:国家实行更低工资保障制度;更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抱国务院备案;确定和调整更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更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更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更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劳动法对更低工资的规定是什么呢

劳动法更低工资的规定:更低工资保障国家实行更低工资保障制度。更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更低工资保障国家实行更低工资保障制度。更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

更低工资规定

之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更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更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第五条 更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更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更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更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更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更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更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更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更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更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更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 *** 见附件。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更低工资标准。第八条 更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更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更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 *** 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更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第十条 更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更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更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更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更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更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更低工资标准测算 ***

更低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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